探视权的规定一月几次
探视权的规定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次数,它通常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,并需要考虑孩子的生活和学习时间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,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。
协商确定 :探视的频率、时间和方式通常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。
法院判决 :如果双方协商不成,法院会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来判决探视权的具体安排。
实践中的判决 :在司法实践中,法院可能会判决每月探视2-4次,但具体情况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。
中止探望权 :如果探望行为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,或者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表示不愿被探望,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。
总结来说,一个月中探视的次数可以是2-4次,但最重要的是双方能够协商一致,确保孩子的利益得到妥善考虑和保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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